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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 )

来源:砖瓦杂志社   发布时间: 2017-09-19 14:48:14   浏览:3746次  字号: [大] [中] [小]
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批准《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 )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13015-2017)

按有关法律规定,上述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上述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13015-91)废止。

上述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田世宏会签)

环境保护部

2017年8月31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9月1日印发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固

体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的范围,规定了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准则和固体废物排除类别。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固 体 废 物 鉴 别 标 准 通 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的范围、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准则和固体废物排除类别。

本标准适用于物质、物品、产品或材料(以下简称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的鉴别。

液态物质的废物属性鉴别,适用于本标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固体废物 solid waste


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2 处置 disposal


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2.3 副产物 by-product


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伴随首要产物产生的物质。


2.4 首要产物 primary products


是指在工艺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所希望获得的一种或多种产物。


3 固体废物的范围


3.1 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商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a)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因为质量原因无法满足原有使用要求的产品,如不合格产品、残次品、废品等,但符合国家或行业制定的产品标准中等外品要求的除外;

b)因为不符合国家或行业制定的产品标准/规范,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产品(商品);

c)因为超过质量保证期,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产品(商品);

d)因为沾染、掺入、混杂无用或有害物质使其质量无法满足使用要求,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产品(商品);

e)在消费或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因为使用寿命到期而不能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的产品(商品);

f)执法机关查处没收的需报废、销毁等无害化处理的假冒伪劣产品;

g)以处置废物为目的生产的,不存在市场需求或不能在市场上出售、流通的产品(商品);

h)因火灾、地震、洪水、泥石流、雪灾、龙卷风、飓风、海啸等灾难损害而无法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的产品(商品);

i)因丧失原有功能而无法继续使用的产品(商品);

j)由于其他原因而不能在市场出售、流通或者不能按照原用途使用的产品(商品)。


3.2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a)产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残余物等;

b)在物质提取、提纯、净化、改性、表面处理以及其他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c)在物质合成、裂解、分馏、电解、电积、沉淀、溶解以及其他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质;

d)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开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尾矿、矸石等;

e)石油、天然气、地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钻井泥浆、废压裂液、油泥、油脚和油田溅溢物等;

f)热能或燃烧设施中,燃料燃烧产生的残余物;

g)在设施设备维护和检修过程中,从炉窑、反应釜、反应槽、管道、容器以及其他设施设备中清理出的残余物质和损毁物质;

h)在破碎、粉碎、筛分、碾磨、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不能直接作为产品或正常的

原材料或作为现场返料的回收粉尘、粉末;

i)在建筑、工程等施工和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报废料、残余物;

j)其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满足下列条件的副产物。

1)不是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首要产物之一;

2)不能单独产生,只能伴随首要产物产生。


3.3 环境治理过程中产生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种类:


a)烟气、废气净化用除尘器收集的烟尘、粉尘;

b)烟气脱硫产生的脱硫石膏;

c)煤气净化产生的煤焦油;

d)废水处理污泥;

e)废水或废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浓缩液;

f)水净化处理产生的污泥、废弃物质;

g)化粪池污泥、厕所粪便;

h)禽畜养殖场产生的禽畜粪便;

i)固体废物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的浓缩液;

j)固体废物焚烧炉产生的炉渣、飞灰、底渣等;

k)堆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余物;

l)动物尸体;

m)绿化和园林管理中清理产生的植物枝叶;

n)河道、沟渠、湖泊、航道等水体环境中清理出的漂浮物和疏浚污泥;

o)在污染场地修复过程中,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的污染土壤:

1)填埋;

2)焚烧;

3)水泥窑协同处置;

4)生产建筑材料。

p)在其他环境治理过程中和污染修复活动中产生的各类物质。


3.4 其他:


a)被法律禁止使用的任何物质;

b)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固体废物的物质。


4 固体废物鉴别准则


4.1 固体废物在以下述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处置的全过程中作为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a)进行填埋处置;

b)直接施用于土地进行土壤改良、场地改造、场地修复以及其他土地利用方式,以及生产施用于

土地的产品;

c)进行焚烧处置,包括带有能量回收功能的焚烧和垃圾衍生燃料的生产与焚烧;

d)为了能量回收的燃烧,或用于生产燃料,或包含于燃料中;

e)永久贮存;

f)其他处置方式。


4.2 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属于下述任何一种仍然作为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a)产品不符合该产品国家或行业通用的质量标准;

b)固体废物在综合利用过程中带入所替代原料没有的污染物质,而且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品专用质量标准;

c)产品的市场价值为负,或者不存在特定的用途,或者不存在实际已有的市场需求,或者不存在

固定的最终行业用户;

d)产品的用途与其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相同,或者产品与其他固体废物一同进行处理生产综合利

用最终产品;

e)除上述情况外,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过程中,其最终产品产生之前的中间产物。


5 固体废物排除


5.1 以下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


a)放射性废物;

b)满足相关排放标准可直接排入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的废水、污水,或者在产生企业内,利用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物理化学处理和生物处理等废水处的物质;

d)任何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

e)实验用样品,包括实验室化验分析用样品,实验室工艺实验用样品,中试工程用样品,以及工

程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之前的试运行用样品。


5.2 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进行管理:


a)失效产品返回该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再生处理使其恢复原有使用功能,同时该企业拥有经过环境

影响评价批复和其他环境保护审批手续的失效产品再生设施和再生能力;

b)自然元素矿物、卤化物矿物、氧化物及氢氧化物矿物、含氧盐矿物采选过程中直接留在或返回

到原开采位置的采矿废石和尾矿,但是带入采矿废石和尾矿以外物质的除外;

c)返回到煤炭开采位置的粉煤灰、燃煤炉渣等煤炭燃烧残渣以及煤矸石;

d)工程施工中开挖出的可按照国家标准就地处置的物质。


5.3 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不属于固体废物的物质。


6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理工艺进行处理,达到相关排放标准后排入环境水体或市政污水管网的废水、污水、废液;

c)不经过贮存或堆积过程,而在现场直接返回到原生产过程或返回其产生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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